开发区各企业:
根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丽经开〔2022〕20号)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销售类(第一批出口)补助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2日;
2.申报地点: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702办公室。
二、申报主体
1.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外贸企业;
2.除当年新注册企业外,其他企业当年出口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报年度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参保证明;
4.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出口业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5.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四、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其中企业承诺书和信用承诺书必须手签。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支持。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促进部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相关补助金额,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兑付。
3.如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4.若在申报过程中有问题的,请与开发区经促部商务科联系(联系人:毛华理0578-2638964,林娜0578-2059019)。
附件:1.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2022年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信息汇总表
4.信用承诺书
申报2022年度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销售类(第一批出口)补助的通知.docx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促部
2023年5月5日